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财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9月4日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思政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用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的资金。资金使用方向包括:面向全国高校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各项活动,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具有全国影响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模范、优秀典型的培育选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的国家级示范培训;凝练推广高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积极健康校园文化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研讨交流;鼓励生产、创新、推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作品、成果,建设相关网络育人平台和载体;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等。
第三条 思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管理办法或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审核、评议遴选,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2.专款专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将思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3.注重绩效。项目依托单位应强化绩效理念,加强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合理确定预算需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程序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思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是思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思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年度任务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在申报项目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教育部应当按照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教育部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项目预算或支付项目资金时,项目依托单位为教育部所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项目预算编制应细化到相关高校和直属单位。各项目资金视情况可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一条 思政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思政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研究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培育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支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名师计划,以及结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所设委托项目的资金。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除研究项目资金以外用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载体的资金。
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间接经费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参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厉行节约、规范高效”的原则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思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思政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将思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财务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所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使用思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加强思政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思政专项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当对项目申请单位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是否纳入项目库和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终了,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教育部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库建设和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项目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